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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9点击数:

  (泉财行〔2016〕508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考试(含笔试、面试)、评审、论证、咨询劳务费执行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和考务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  命题审题专家每半天不超过400元。

(二) 阅卷专家和面试考官每半天不超过300元。

(三) 除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外,对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专家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各部门应建立市级专家库、考官库,参加考试、评审、论证、咨询工作的专家或考官应从专家库、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市内外专家执行统一标准。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面试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5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参与市外押送考卷的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

(二)从事评审、论证、咨询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专门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在正常的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劳务费,但在全国和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工作期间与其他工作人员同工同酬。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的数量,本着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三、其他事项

(一)在同一时间参与多项考试、评审等工作的人员,只能按照一项标准发放,不得重复领取。

(二)考试、评审等工作需要集中安排食宿的,参照四类会议有关支出标准。参加考试、评审等工作的外地市专家、考官以及工作人员,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可由邀请单位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三)各单位应严格劳务费管理,在报销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时,应当提供考试评审等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劳务费签收单等凭证,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有关讲课费发放标准按照《泉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泉财行〔2014〕405号)执行。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