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1月25日泉州市税务局举办的“关于2021年市直单位有关个人所得税扣缴专项业务培训”要求,个人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且属于本单位向职工普遍发放的如年度考核奖励和平安单位奖励等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发放上述补贴奖金时,应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结合教职工202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学院将2021年度发放的2020年度奖金及2020年度平安单位奖励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工资发放时按照有利于降低教职工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纳入“工资、薪金所得”或“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事宜,学院将根据税务局规定另行通知。
如有疑问,可与财务处郭小敏联系,电话22467226。
财务处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