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政府采购等财务报销事项的通知.docx
为进一步明确部分政府采购规定,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泉财采〔2021〕3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市直学校财务有关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泉教财函[2021]36号),对部分政府采购和劳务费等财务报销事项规范如下:
1.“碎纸机、冰箱和复印纸”属于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品目,需要政府集中采购,各部门如需要采购碎纸机和冰箱的,请提交《采购申请表》至后勤处,由后勤处负责采购;部门不得自行采购复印纸,需要复印纸的,应统一到党政办文印室登记领取,由党政办统一结算后列支各部门经费包干,属于项目支出,经确认审批后列支专项经费。
2.“考试、咨询、评审等”劳务费报销时除附考试评审等通知(或项目方案)、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劳务费签收单外,正高级职称的还应提供职称信息或职称资料;同时应注明发放数量和标准。
3.“培训讲课费”劳务费报销时除附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邀请函;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等劳务费发放表,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外,讲课费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还应提供职称信息或职称资料;同时应注明发放数量和标准。
其他经费支出仍按照《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泉经职院[2021]36号)等规定执行。
财务处
2021年11月2日